33期
案例分享
一审已失利的案件,如何能在二审出奇制胜,代理律师的应诉思维、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本期诚公公司委分享会由李军泽律师主讲,四起二审扭转乾坤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李军泽律师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应诉能力和深厚法律专业功底。
案例一
石某被公司起诉所谓“借款”案
1 案情简介
石某原为某公司总经理,后因与公司发生纠纷离职。
公司随后提起诉讼,主张石某在任职期间多次以“借款单”形式向公司借款,公司要求石某返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2 争议焦点
涉案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工资”?
3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支持公司诉请;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定涉案款项实为工资,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4 二审阶段李军泽律师介入代理员工后,调整了代理思路与策略
李律师强调石某虽填写“借款单”,但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款事实未发生。
针对有转账记录的237,000元,李律师分别从形式、内容、逻辑三方面抗辩:
(1)从形式上看,“借款单”不具备典型借条的法律特征;
(2)从内容上看,未约定借款人、期限、利息等关键要素;
(3)从逻辑上看,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公司未催收、石某未还款,仍持续“借款”,不符合常理。
李律师把核心主张放在,涉案款项实为工资发放,通过比对转账时间与工资发放周期、金额一致性,强化“工资说”的合理性。
案例二
父亲涉嫌性侵亲生儿子减少探望权案
1 案情背景
原告(母亲)请求减少父亲对婚生子的探望时间。
原约定父亲每周可探望两天,但因父亲涉嫌对儿子实施性侵,原告希望限制其探望权。
然而,原告缺乏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性侵事实。
2 办案难点
(1)证据不足,无法直接证明性侵行为;
(2)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未选择报警取证;
(3)需在不直接指控的情况下,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 李军泽承接案件后,其办案策略有4点
(1)借助心理咨询师意见,邀请曾为原被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的心理咨询师出具专业分析,指出性侵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高;
(2)引导孩子表达意愿,十岁孩子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愿多见父亲,希望减少相处时间;
(3)法官与孩子沟通,主审法官亲自与孩子通话、见面,了解其真实想法,增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
(4)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在无法当庭举证的情况下,通过书面信件向法官阐明观点、事实依据与法律建议。
4 案件成果
通过综合运用心理评估、孩子意愿表达与法官沟通,成功促使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限制父亲探望权。
案例三
出售燕窝被十倍索赔案
1 案件背景
被告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卖给客户(原告)两斤燕窝,价格合计14000元。
原告以燕窝没有溯源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属于不安全食品,提起十倍索赔。
2 争议焦点
涉案被告所出售燕窝是否是不安全食品,符不符合十倍索赔条件?
3 李军泽律师二审介入后的办案策略
(1)抓住溯源码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和标准,乃是企业自主行为,有没有溯源码,不能作为认定食品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2)向二审法院提交燕窝合法来源的与案外人签订的购买燕窝的合同,以及案外人进口燕窝的相关进口手续、报关单、购销合同入境货物检疫检疫证明等报关凭据;
(3)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开具收据,符合干货批发商行不规范开具收据的实际情况。
案例四
维纳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1 案情概述
原告深圳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获得某商标在深圳地区的独家使用权,授权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
被告一“沙井xx贵族天使摄影店”在门店招牌、宣传材料、网络平台等处使用该商标标识,原告遂起诉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标识,赔偿6万元。
二审阶段李军泽律师介入代理被告,二审法院改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金额调整为3万元。
4 李律师介入后代理思路
主张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上海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告获得的授权仅为“在深圳地区独家使用”,未包含“维权权利”,并没有“全国维权与授权加盟”的授权。
因此,原告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维权诉讼。
在法律实务中,如果案件已失利,中途承办疑难案件,为扭转局势,律师可以另辟新角度、新切入点,一招剑走偏锋,亦能出奇制胜。
合影留念
本期讲师
